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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RS議題多數人都略懂略懂
財政部也為此,常需要解釋相關法令
今天要分享的就是針對資金回台
是否應該要報稅繳納的問題
財政部在108年1月31日發布
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
http://law-out.mof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GL0105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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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過點進去網頁大概看不下去吧?
所以財政部很貼心的做了流程圖
這個解釋令,針對匯回資金免稅就三句話
(1)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,包括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、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、金融機構存款本金、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。
(2)已依本條例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。
(3)未依本條例規定課徵所得基本稅額,但已逾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之海外所得。
講的更簡短的話,會變成...
(1)它不是海外所得
(2)它是海外所得,但已完稅
(3)不管是不是,反正超過七年核課期
小編有一個感想,這個解釋令寫的真好
把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課稅,講的好清楚...
應該解決很多人的問題吧?